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卓文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1118号。
法定代表人:郑自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璇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佳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卓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门口田四社工业区A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坚。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磁公司)诉***、广州市卓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航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卓文公司向航磁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卓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航磁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厂房面积700平米,办公室1间约40平方米,每月租金15000元,租赁期为3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航磁公司向***交付2个月基本租金作为押金。因卓文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其与航磁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和款项收付,航磁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卓文公司支付30000元作为押金。对上述租赁事实,航磁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约》予以确定。《厂房租赁合约》到期后,航磁公司与***续签《仓库租赁协议》,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面积900平方米,使用期限5年,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月租金23780元;原协议中航磁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0000元自动转为本协议保证金;如航磁公司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协议终止后,***应将保证金在7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航磁公司于2021年6月通知***,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并于2021年7月10日撤离,将租赁仓库交付给***。航磁公司与***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协议,***应于2021年7月17日前向航磁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航磁公司多次催要未获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磁公司与***签订《仓库租赁协议》,航磁公司与***及卓文公司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仓库租赁协议》虽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航磁公司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前述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据《仓库租赁协议》,租赁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长沙市望城区非租赁房产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新祥
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
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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