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融创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昶盛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950号之一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1118号。
法定代表人:郑自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璇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佳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融创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聚才路99号商务楼C幢83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宗圣。
被告:宁波市昶盛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聚才路99号商务楼C幢83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宗圣。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磁电公司)与被告浙江融创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宁波市昶盛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磁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璇姬、孔佳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创公司、昶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21年12月29日,原告航天磁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航天磁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融创公司向航天磁电公司支付应收账款3395389.1元;2.融创公司向航天磁电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44962.4元(以到期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协议约定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和逾期货款资金占用成本68532.58元(以未支付货款1575461.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2018年8月起计算至2019年7月),合计413494.98元;3.融创公司支付航天磁电公司人员前往宁波对账追款产生的差旅费共计10104元;4.昶盛公司向航天磁电公司支付应收账款938910.16元;5.***对融创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由融创公司、昶盛公司和***承担。2021年11月17日开庭前,航天磁电公司以诉求1中的账款已收回830967.56元,变更诉求1为融创公司向航天磁电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564421.54元。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航天磁电公司在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立案标的为47578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2432元,航天磁电公司减少诉求830967.56元后,应按3926931元标的收取受理费19108元。航天磁电公司撤回对融创公司、昶盛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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