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156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向***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项目提成、招投标项目中标奖励119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91元。本院于2019年0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吕祥
审判员龚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