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良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在职期间所有费用,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8月19日解除,并于2018年8月24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双方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的《离职证明》明确记载:“已结清***工作至2018年8月19日的工资、补助费和8月社保、医保、公积金,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4日办理交接手续”,《离职证明》离职人处有***的签字确认,《离职证明》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二审法院将“工资”与“提成、奖金”分别计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工资”概念界定不清,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的情形,二审判决虽然对一审判决作出了对其再审申请人有利的变更判决,但二审判决结果仍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答辩意见称,虽然其对本案二审判决不满意,但其尊重法院判决。其作为营销人员才享受项目提成的权利,一般工作人员不享有项目提成的权利。正是因为再审申请人不按时发放项目提成和奖金,其才被迫离职。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或奖励的情形,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据,做出的改判一审部分判决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一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桂诚承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