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金良浚,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4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城市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市研究院申请再审称,(一)审判人员审理本案存在十分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1.仲裁员韩峻与***之间存在一种十分不正常的关系。2.劳动仲裁委裁定研究院支付***项目提成19万元一项,完全是仲裁员韩峻胡乱加在仲裁书中的。3.西城法院杨成龙法官将起诉状副本扣押3个月不送达,不符合国家审判程序,表现了杨成龙法官明显的倾向性。4.***提交的七份伪证是本案关键证据,杨成龙法官根本不给研究院对七份伪证质询、辩驳的机会。5.杨成龙法官耐心倾听***的陈述,但是给我方的答辩机会甚少,或打断制止,且曾有一次在庭审休息时,杨成龙法官说***常给他打电话,他很烦,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和本案给杨成龙的压力。6.由伪造假证据者送鉴物证的问题是严重的,本来司法人员都可明显判定是伪证证据,本案中由此变成了一种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审理。7.二审法院李昂法官审理本案偏袒、偏护***十分明显和严重。8.李昂法官对伪造证据的重要事实和情节,根本没有给予我方责询、辩驳机会。9.李昂法官认为***与北京天一博观城市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案判决书同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是对***的庇护。10.我方合理的司法鉴定申请未得到批准。(二)一、二审判决采用***伪造的七份证据是错误的。2014123日《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2014319日《协议》两份、2014526日《证明》、201464日《证明》、20141010日《关于***差旅费报销的协议》,这些证据全部都是伪造的。本案就是一起***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名,伪造证据、实施巨额诈骗的案件,本案也根本不存在需要协调双方利益关系或者折中的审理裁决。(三)二审判决完全没有确切的证据支持。1.判定***2014123日至201455日在城市研究院工作没有证据支持,是错误的。2.判定城市研究院付***两个项目提成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严重不公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我们无法理解这种严重败坏司法公正形象的事件发生在今天,发生在北京首都。再审申请人认为,此案完全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已经造成的冤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影响很坏,为此我们强烈提出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城市研究院主张***于2014123日即离职,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123日至55日期间多次与***发邮件对工作及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在201455日的邮件中才做出与***转为合作关系的意思表示。城市研究院主张双方自2014123日后即已转为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其为***缴纳了20142月至4月社会保险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455日,并据此计算和判令城市研究院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二)因双方于2014319日后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令城市研究院支付2014320日至20145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亦无不当。(三)城市研究院主张***不应享有提成工资,但其单位于201455日发给***的电子邮件中载明朝阳区、丽泽商务区课题按合同额10%提成。原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况,认定城市研究院应支付***提成,并依上述电子邮件中的标准计算提成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四)再审审查期间,城市研究院称审判人员审理本案存在十分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城市研究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