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路政局、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74802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源,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杨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余,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发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源、被告上海市路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上海市路政局申请追加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沁泰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源、被告上海市路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沁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被告上海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本次事故造成其损失为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33,450元、评估费3,360元、维修拆解费3,000元、牵引费700元及律师费8,000元,上述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市路政局及被告上海浦发公司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9日21时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AG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行驶至往鲁南路下匝道位置,由于天黑,且下匝道位置隔离设施端部未按规定标准设置警告性线形诱导标,导致原告难以对该处设施产生足够的警觉,以致车辆撞上隔离设施。该道路管理维护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过失是次要原因。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为事发路段道路的监管单位,被告上海浦发公司为事发路段道路的养护单位及标志标线的设置主体,二者实施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市路政局辩称:事发道路分割线清楚,照明充分,天气晴好,原告驾车撞击是其自身驾驶不当导致,与标志标线的设置无法律的因果关系。其与被告上海沁泰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让渡了对事发路段标志、标线、标牌的养护权,事发路段的警示标志应由其设置和维护,即使存在相应的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其对事发路段标志等设置实行监管并定期考核。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浦发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资料,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责。其对道路的养护义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保持道路的原有状态,如有损坏进行修补,对道路进行清洁、保洁、绿化养护及补种。对道路的标志表示没有管理养护的责任。其不承担关于道路设计方面的责任。根据现场照片,离事发路段较远的距离已由明显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提前分流。原告自己没尽到注意义务才撞击到隔离带。相关标准规定相关的标志标线设置是视需要设置,而不是必须设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沁泰公司辩称:事发路段的标志、标线、标牌由其公司的设计师、工程师决定是否设置。其每天都对标志等进行养护。其已经尽到了养护责任。原告认可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9日21时2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AG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林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下鲁南路匝道时撞击水泥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原告负事故全责。2019年6月6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33,45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出具《告知书》,载明,林海公路道路监管为上海市路政局……林海公路道路标志设计及验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又查明,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1999年6月1日实施)8.3.23线形诱导标载明,用于引导车辆驾驶人改变行驶方向,促使安全运行。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小半径匝道曲线或中央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的端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09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2009年7月1日实施)7.2.5.7线形诱导标载明,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根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偏角大小确定。偏角小于或等于7°的曲线路段,可在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线形诱导标;偏角大于7°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线形诱导标,并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连续看到不少于三块诱导标。
再查明,据事发时图片显示,事发地点林海公路下鲁南路匝道口有水泥隔离带,隔离带前地面画有白色由窄变宽的双排标线,道路侧方路灯照明充足。
审理中,本院至事发路段勘察并拍摄照片。据照片显示,事发路段车辆驶入方向距事发地点500米处,设置有水泥立柱架设的蓝底白字指路标志,内容为“鲁南东路500m↗”;据事发路段附近道路右侧,设置有水泥立柱架设的蓝底白字指路标志,内容为“鲁南东路LunanRd.(E)↗”,水泥立柱上亦设有蓝底白字及白底黑字的辅道限速标志。
审理中,被告上海沁泰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09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上海浦发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本院拍摄的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应对三被告未履行在事发地设置合理的、足以引起驾驶员注意的标志、标线等义务以及原告车辆受到损害与三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事发路段车辆驶入方向距事发地点500米处以及附近道路右侧,设置了足以引起驾驶员注意的指路标志及辅道限速标志,在主路下辅路的临界位置亦先后设置了白色由窄变宽的双排标线及水泥隔离带。上述标志、标线及隔离带由远及近的设置已经能足够引起需要改变行驶方向、从主路下到辅路的驾驶员的注意。原告驾驶车辆撞到隔离带致车辆损坏,是由于其没有尽到驾驶员的谨慎注意及观察义务所致。原告主张事发地点未按规定标准设置警告性线形诱导标,导致原告难以产生足够的警觉以致车辆撞上隔离带受损的意见,因该道路的标志设计及验收的国家相关标准对于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均为视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结合以上阐述,原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理性行为人在行动选择上,不应背离“效用最大化”的标准。本案中,在交通设施使用者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以及谨慎履行自身安全义务、避免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加重交通设施提供方的责任,要求其超出通用标准设置更多安全标识,从法律对行为人未来行为激励的角度看,交通设施提供方将加大投入,提高道路建设总体成本,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也必将由所有交通设施使用者共同承担;也因其可能超出通用标准,导致部分额外投入的建设资源无法得到充分使用,造成社会总体成本提高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沁泰公司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准予被告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