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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681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聚沙村。
法定代表人方守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志辉,职工。
被执行人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解除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二、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由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97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9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797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担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2月18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600元及利息等,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