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7973号
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聚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UG1B35。
法定代表人:方守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二,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EDF656。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和左言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聘用费用7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派驻一名一级建造师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每年聘用费用为90000元,并约定了一些其它事项。同时,根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双方特别约定,被告必须确保将派驻的建造师社保关系转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不得在其它单位缴纳社保,否则被告应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部分聘用费用,但随后原告要求被告将建造师社保关系转出时,被告一再推诿,后来拒不联系。原告设法与建造师本人取得联系,方知建造师本人不同意将社保关系转出,与被告也明确约定不转社保关系。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通州建总集团来不及参与预定的工程投标,单是投标的前期投入就损失巨大,与被告商讨已付费用未果,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7日,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推荐注册一级市政带B证建造师;乙方于2018年6月12日前提供有关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资格证书原件、毕业证原件、一寸彩照若干;甲方同意两年支付乙方90000元,完成网上信息申请变更先预付定金5000元,甲方资质平台看到建造师证书/安全员信息时,支付65000元,在第二年合同期开始,支付剩余的20000元,建造师每次项目出场费用为1000元/次,差旅费报销为200元/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注册不成功,乙方需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执业信息卡及建造师执业印章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有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提供虚假证件、乙方原因注册不成功、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确保可以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社保,如不能缴纳社保或不能出场挂项目,乙方则退全部费用,若在甲方聘用期间,持证人在甲方缴纳社保所在地之外隐瞒甲方私自再次缴纳社保,乙方退回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应赔付乙方违约金20000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聘用人员为钟磊,身份证号码:×××,建造师证书编号:闽×××,安全员证书号码:苏建安B(2012)×××等事项。后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70000元。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钟磊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员证书,并办理了建造师网上信息公告。
另外,钟磊系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自2018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参保单位为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参保单位为常州龙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今参保单位为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中,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当时对钟磊声称在不改变社保的情况下让他有额外收入,欺骗了其方,也欺骗了钟磊,后来钟磊进了央企,同时建筑法上要求人证合一,因此钟磊的社保关系无法转入其方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本院认为,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质为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确保合同所涉及的注册建造师钟磊在原告所在地缴纳社保,如不能缴纳社保或不能出场挂项目,则被告应退全部费用,而钟磊的社保缴纳单位至今仍为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为受托事项所做工作、履行时间及工作成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3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若在原告方聘用期间,持证人在原告方缴纳社保所在地之外隐瞒原告私自再次缴纳社保,甲方应赔付乙方违约金20000元,因此该主张不符合约定,本院碍难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
二、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三、驳回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常熟伍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由被告常州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97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9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797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负担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 判 长 陶云芬
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 顾卫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