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8601民初815号
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小西帐30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保,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鹍翔,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俭,男,公司员工。
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测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鹍翔、被告平安财险***中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测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48399元;2、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王云驾驶云G×××××号中型自卸车沿兰磨线由小勐养向关坪方向行驶,13时05分行驶至,与对向樊少卫驾驶的冀A×××××号小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樊少卫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樊少卫无责任。冀A×××××号小型普通货车登记在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相应的施救等费用,现依据《保险险》第六十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平安财险***中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且诉讼费、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平安财险***中支承认**测绘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测绘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测绘为冀A×××××车辆在平安财险***中支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指定修理厂险、车损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平安财险***中支出具了保险单,**测绘与平安财险***中支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保险期间,冀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有车辆损失,属于本案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平安财险***中支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冀A×××××车辆损失,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TY2018-ZA774号《公估报告书》,核定损失金额为36699元,平安财险***中支对该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核定金额过高,且存在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即损失项目43、77、78项)。本院认为,公估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程序及鉴定资料合法,平安财险***中支虽对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同时,对于存在争议的三个项目(43、77、78项),鉴定报告中均附有损失照片为证,故平安财险***中支认为鉴定报告超范围定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当以上述《公估报告书》确定的数额为依据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关于施救费用,**测绘提交施救费票据及货物运单各一份,对于其中景洪南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出具的施救费票据(票面载明金额为1500元),平安财险***中支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货物运单(票面载明金额为7200元),平安财险***中支提出异议,认为其属于不必要的支出,应认定为扩大的损失部分。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地为云南省境内,事故发生后冀A×××××车辆已由相应的施救单位进行现场施救,对于事后再将事故车辆托回***的行为属于二次施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施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要求,因此,对于**测绘提交的货物运单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平安财险***中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测绘要求被告平安财险***中支赔偿其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人民币41199元。
二、驳回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389元,由原告*****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