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78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818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18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陈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