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241号
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国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B座1101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珍。
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国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退还原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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