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4638号
原告西安融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辰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西安融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融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西安融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0元,剩余250元由原告西安融通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