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6129号
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天赋林溪小区B3号楼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丹,内蒙古瀛可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妮热,内蒙古瀛可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明珠巷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致远思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文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