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6273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兴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九区14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宪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明珠巷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兴达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兴达测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兴达测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地质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寒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