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185号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杨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579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797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就兰溪采集、国网、采集等地理信息采集项目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就上述地理信息采集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报酬总价款7797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按照被告公司此项目负责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要求完成并提交了测绘数据。2015年12月份原告已将协议约定的义务完全履行,并交被告验收使用,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原告服务费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57970元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确定被告企业信息后,另行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О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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