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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民初5289号
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杨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凯,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无业,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西安嘉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淑芳
审 判 员  杨建刚
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