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3482号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9号兴庆宫馆1幢5单元52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杨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卤阳湖开发区创业大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凯,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卤阳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肖 红
二〇一九 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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