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4277号
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明公司)诉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淑芳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杨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国、方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探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兰溪采集、国网、采集等地理信息采集项目的技术服务。原告依据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2017年2月10日,原、被告对账后双方签订了《项目付款确认单》,确定被告欠原告服务费为5797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其下欠服务费5797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797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80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山东探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淑 芳      
                           书   记  员    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