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执异18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洋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武康北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3016039129R。
负责人:黄新建,系洋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宏杰,洋县农业农村局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健,洋县农业农村局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读书村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94127467C。
法定代表人:胡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茂国际8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83870784Y。
法定代表人:董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元现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号郦景豪庭2号楼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2565D。
法定代表人:肖海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东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2944692766。
法定代表人:李延彤,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涛,陕西辉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吉元现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异议人洋县农村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洋县农村农业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中,异议申请人洋县农村农业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与中陕核工业集团测绘院有限公司、陕西嘉明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吉元现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异议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申请人洋县农村农业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伟峰
审判员 刘人杰
审判员 余 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