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844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敏,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佳,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徐城东方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武。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
法定代表人:谭国辉。
第三人:禤养全,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三人:黄泽斌,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禤养全、第三人黄泽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77元,减半收取计144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宝姗
审判员  毛丽娟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