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246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
被告:**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城东方红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武。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