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县劳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县。
法定代表人:吴宗武。
被申请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志瑜。
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兰莉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