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88号
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退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3502工厂,属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石家庄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时永辉
法官助理 黄令群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