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7民初265号
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0日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鼎兴包装印刷分公司与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地点: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仓库验收、交货。交货方式:供方送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可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时永辉
法官助理 左晓辉 书 记 员 李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