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304号
上诉人石家庄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7民初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退出协议》约定的管辖为甲方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该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为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应当由井陉县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非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地,没有管辖权,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退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工厂,该地属于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依此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