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圣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107民初555号
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与被告圣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平、吴艳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告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抵押合同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借款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合作经营期间权利义务清算确认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中已经明确将原告在合作经营中的投入购货资金1000万元作为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因此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还款协议中最后一笔还款(2019年12月30日还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至本案开庭时虽未到期,但由于此前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按借款协议约定有权要求被告一次偿还全部借款。在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6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于抵押合同中的物品已经进行登记,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际华公司作为甲方,圣丰公司作为乙方就合作经营锦纶民用丝事项,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合作的方式:甲方向乙方投入资金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购买乙方的成品(锦纶民用丝),甲方代销给乙方客户,客户回款至甲方账户,购销业务每月运行一次,乙方每月让利甲方投入购货资金1%的购销差价为甲方利润。二、合作期限:双方约定1000万元承兑分三笔开出,合作开始日为甲方每笔承兑汇票开出日后计算,合作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约,另行签订协议。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乙方根据甲方与客户的合同自行安排发货,负责货物质量、登记发货、催收销售回款等事宜。2、甲乙双方核对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实际回款金额,甲方根据回款额按照合同向购货客户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根据甲方回款销售数量扣减甲方利润后开据对应数量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负责甲方催要结算单等相关手续。3、由于甲方投入的资金是银行承兑汇票,故到还款日时,乙方应先行2日前还款到甲方账户,若当月还款日货款不能满足甲方还银行贷款时,乙方须补足差额,并且在每年的12月26日前乙方将甲方投入的资金打入甲方账户。4、乙方承诺以乙方的成品或材料作为本协议的质押物,另行签订质押协议…………,”。 2016年12月7日,际华公司作为甲方,圣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载明:“乙方由于工厂搬迁,生产经营不能完全运转,甲乙双方的贸易合作停滞,导致甲方投入的资金无法正常运转。经甲乙双方充分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分期偿还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三年共12期甲方偿还,利息为1%每月。2016年12月31日乙方支付甲方2016年合计十二个月的利息人民币120万元(后附还款计划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书及还款计划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按约定偿还任意一笔欠款本金或利息,甲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二、乙方同意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产权明晰,无其它权利(后附:抵押物清单)。三、本协议作为合同经营书的补充协议,合作经营书中甲乙双方已实现的贸易收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回收账款,保持甲方既得利益实现。四、本协议生效,不影响合作经营书已产生的权利的实现及义务的承担。五……。”。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3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29.25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28.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27.75万元,2018年3月31日偿还本金75万元,利息27万元,2018年6月30日偿还本金75万元,利息24.75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75万元,利息22.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75万元,利息20.25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150日万元,利息18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利息13.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利息9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利息4.5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2016年12月28日双方在南平市浦城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 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陆续向原偿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偿还本金194万元,剩余806万元未偿还;应还未还利息80.63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经营协议书、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抵押合同、动产抵押合同书,原告交付被告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均可作为定案依据。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圣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806万元及利息(2019年9月以前未付利息80.63万元;2019年10月1日后利息计算方式:本金以实际未偿还本金数额计,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告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际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圣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领军 审 判 员  刘爱忠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法官助理回飞 书记员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