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5882号
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东城社区开阳星居39#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JCC22(1-1)。
法定代表人: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农业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鹤庆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7132569E。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农业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诉前调)。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化农业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已履行为由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