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赛文新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鑫诚花园小区8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9095938B。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舜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762B。
法定代表人:汤鲁安,该厂厂长。
淮南市赛文新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因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未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20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淮南市赛文新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淮南市赛文新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震
审判员 詹祖强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心乐
书记员许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