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民初173号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泰山教育创新研究院,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泰山教育创新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泰山教育创新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
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寇正伟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