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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7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87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878号
申请执行人:**利隆阳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吕格庄镇驻地。
被执行人:**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市富水北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执字第1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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