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莱阳市3号。
被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江村。
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