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世政,莱阳市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市政工程处、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烟民知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莱阳市市政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吕世政,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知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