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2584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富水北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F4957499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