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270号
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1元,减半收取7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