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86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男,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