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3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东营市金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