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与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第186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男,1986年2月15日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登州路6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正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