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154号之一
原告:滨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政府办公楼西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杜元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拓,惠民皂户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小吴村。
法定代表人:张延霞,总经理。
原告滨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滨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滨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滨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葛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