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127号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205国道与新五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R79KB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EWYE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晨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