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湖北鹏刚鞋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03凯景国际大厦*座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三合镇对面村。
法定代表人:聂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与***刚鞋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9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刚鞋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营业地留置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应城市三合镇对面村(权证号为:应城市房权证三合字第××号)由应城市人民法院保全查封。
4.向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债权3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87元,执行费42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鄂09执12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刚鞋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吕波
审判员**
审判员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