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1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建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设计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丘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