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鄂民立监字第00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建机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常庆,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玉兰,该设计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鄂民申字第013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楚鹏勘察设计院于2015年7月14日之前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交给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由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在审核期间,按审核部门要求,需要由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补充相关资料的,由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予以提交。
二、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之次日起,将工程勘察费82000元支付给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冬丽
代理审判员  丘 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