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2061号
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南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08262N。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田、张灵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院。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昌区丁字桥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57157833。
负责人聂桂良,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松林、周梦夏,该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参与和解,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03号凯景国际大厦A座单元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1751100A。
法定代表人王银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海洪、王光云,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
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院、湖北楚鹏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应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璞
人民陪审员 余 辉
人民陪审员 蔡琼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景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