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523民初3790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5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421号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544874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南辛镇南辛南村西八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4********。
原告***与被告许江**、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于2022年10月28日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于同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许江**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03319元,该款项直接打入***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232005********,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付款逾期,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