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1434号之三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梓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T43XK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5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梓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梓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梓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0222371402000402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据此采取保全措施。因双方达成协议,现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梓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