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591号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
负责人:张卫东,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雪莹
书 记 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