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审被告:淄博鑫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饶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街道朱家村。
法定代表人:朱文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鑫泰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放弃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鹏
审 判 员 张聘
审 判 员 闫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戈
书 记 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