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95号
原告:淄博鑫龙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史王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爱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荣,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经理。
被告:孙磊,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淄博鑫龙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孙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鑫龙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龙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淄博鑫龙达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