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22号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李鹃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45170140。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8780XY。
法定代表人:陈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友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伦豪
书记员刘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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