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8执1866号
**: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执行费3186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
账户名称:蒙阴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2********
承办法官:吴淮民联系电话:053952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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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